摘要
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范围经历了一般监督、间接监督、直接监督和公益监督四个阶段,体现了监督范围不断扬弃、逐步优化的发展过程。但从监督实践看,由于法律依据不足、职权范围不清,行政违法检察监督存在权力合法性受疑、权力行使失位失范、监督线索匮乏等问题。因此,当前研究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范围,需要从以下五个方面予以完善:第一,依法监督,争取早日立法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第二,立足职能,遵循检察监督线索履职中发现要求;第三,事后监督,恪守检察与行政的权力界限;第四,重点监督,监督范围应当有所侧重,循序渐进;第五,协同监督,做好检察监督与其他行政监督制度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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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