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现有法律规定的缺失和传统国家通过单位这种形式对个人信息的掌握,导致部分女性求职者采取"隐婚隐育"这种自力救济形式,而法院对用人单位在招聘中是否有权获取劳动者生育信息态度迥异。求职者的婚育信息受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保护,婚育一般不属于与劳动合同履行直接相关的信息。国家应对用人单位获取劳动者婚育信息权进行限制,我国应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在招聘中限制求职者结婚和生育,获取求职者的婚育信息,但该职位有合理正当的特定需求除外,从而保护女性平等就业权。

  • 单位
    中华女子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