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生活中情与理之间存在冲突,而这种冲突在法律上表现为情与法的对立。传统形而上学以抽象或范畴的理性力量,脱离于感性和具体的生活,导致现实的感性冲突。通过马克思辩证法对感性意识的追问,可知情理与法理并非抽象物或无情物,而应基于人的感性意识或感性生活得到恰当的建立。

  • 单位
    中共中央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