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与国际上常用的根据失能状态划分护理等级的"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量表(ADL)"和最小限数据集(MDS)相比,日本基于护理服务需求量划分护理等级的失能度评估标准,不仅解决了最小限数据集(MDS)不能根据评估结果判定服务申请者护理等级的难题,还达成了利用护理等级控制不合理的护理服务报酬之目的,并兼具适用于医疗、保健、康复领域之优势。而我国始于2016年的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出现了各地护理等级评估标准不统一问题,制约了规范公平的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本文以评估调查的信息收集与分析为突破口,围绕评估指标设计、指标赋值法、"评估指标群"法和"树形图"法的内容,剖析日本护理等级评估标准制定方法与配套条件,为我国制定护理等级评估标准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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