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就方法论而言,人工智能体的主体资格完全可以在与自然人法律人格相切割,并在与物格相区隔的基础上得以证成,也即反向验证,人工智能作为技术造物,可以从自然人人格中分解出技术性人格,借助于法律拟制技术获得相应的法律位格;正向验证,人工智能的自主性和社会性使其难以被融入物格层次结构,从而应当纳入主体范畴。在具体制度构设时,可以在规范称谓上以"技术人"称之,以保持与自然人、法人的名称同构,并对其主体资格的取得和终止设置登记要求;在财产—责任机制上,不设主体资格准入之财产强制,但对其所有人或管理人配置以补充连带责任,求得交易安全与产业发展之平衡;在权利能力范围上,严格限定为财产法领域,以维护自然人在亲属法和身份法领域之伦理性、目的性,并由此揭示出人工智能体人格之有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