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规制的模式选择和组织构造间存在互构关系,回应型网络规制要求规制组织形态的虚拟化、机制的弹性化和结构的扁平化。随着网络社会不断发展,我国逐渐形成基于代理式监管与运动式整治的双重网络规制模式。在转向回应型规制的过程中,必须超越组织困境。虽然我国网络监管体制不断调适,但总体是"条块分割"体制在网络空间的延伸,形成组织分离但功能一体的组织构造。它具有一定的创新性,也有很多局限性,应在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进行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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