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费孝通的共同体理论包括了以印欧人经验为基础的乡村研究和以通古斯人经验为基础的民族研究两个部分,在涉及对中国的整体理解的时候,这两种理论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张力。本文系统分析了乡土社会概念与印欧人共同体研究的关联与差异:社区概念及从共同体向社会之转变等基本框架都来自印欧人社会,但乡土中国在土地制度、内部司法权、家父长权力及与国家的关系等方面又完全不同于印欧人的经验。尤其是差序格局的概念,这一概念来自费孝通对生育制度研究的拓展,是一个排斥了法权的亲属制度表的直接实践的结果,而且并非是一个自然的社会组织形态,反而是秦汉法律变革的产物。差序格局是以欠发展的家父长制、传统秩序的稳定性和共同体法权地位的模糊为前提的。本文重新分析了费孝通从花篮瑶社会开始的民族研究与史禄国的Ethnos理论之间的联系,并指出Ethnos理论在解释汉族之形成和中华民族之法权主体地位时的困境。因而,思考中国的民族问题应该走出日耳曼式的民族与民族理论框架,承认中华民族是由王权确定的法权主体和Ethnos过程形成的族团两个层面构成的,且中华民族的这两个层面在历史上并非是始终相互重合的,将前者的合法性完全奠基在后者之上,完全是日耳曼民族在中世纪后期反抗罗马帝国和天主教大教会的历史产物,并不具有普遍性,而这对中国来说既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可能的。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