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在实践中存在定罪混乱与量刑不公的突出问题,在理论上陷入了财物与数据的二元对立划分误区。我国学者并未就虚拟财产的内涵、特征达成共识,虚拟财产的主流划分方法也未为罪名选择提供实益。实际上,虚拟财产是一个具有误导性的概念,应当用数字资产的概念取代之,两者的本体都是电磁数据。在数字时代,刑法势必突破“物必有体”的工业时代法律观念束缚,将部分数字资产进行财产化评价。根据竞争性与排他性的双重判断标准,数字资产可以划分为财物类、服务类、知产类和公益类数字资产,进而分别适用侵财类犯罪罪名和计算机犯罪等罪名予以保护。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