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组织卖淫罪从犯与协助组织卖淫罪之间只有相对的界限,没有绝对的界限。在组织卖淫情节一般的情况下,应尽量区分组织卖淫罪从犯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界限,以更好地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两者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属于组织卖淫团伙成员还是属于组织卖淫团伙成员之外的人。在组织卖淫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应尽量模糊组织卖淫罪从犯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界限,以更好地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采取以刑释罪的方法,将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起着较大作用的行为人的行为认定为组织卖淫罪,而将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起着相对较小作用的行为人的行为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