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理证法、以理说法是中国古代法律史、法学史的传统,唐律及其疏议堪称这方面的典范。在《唐律疏议》中,表述原理、道理的“理”字共有144个,成为固定词组者有人理、事理、情理、词理、言理、辞理、理法等。从法律功能而言,唐律以理同、理别、理不相须等分辨不同主体、客体、行为间的异同,以正理与非理、理直与理曲、合理与失理、常理与变理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正当,并以此作为行为危害性轻重的标准。唐律中的理并非法律渊源,而是证成规则正当、理解法律意旨以及指导司法裁判的原理、理据、准据。弘扬唐律法理言说的学术传统,对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