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颁布和实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法官释明给予了极高的关注,但我国的释明制度却仍处于一种不系统、不成熟的状态。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对释明的研究起步较晚,在认识上存在许多误区;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影响了司法适用的统一性。正因如此,法官不当释明的情形常有发生。规制法官的不当释明可以通过坚持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保障当事人诉权及完善诉讼指挥权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