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药品不良反应不仅涉及个体损害,还可能对一国公共卫生安全产生重大影响,在某种程度上其已进入公益视野;而与普通治疗用药相比,传染病防控用药有更多特殊之处,新规则的出现、患者自主决定权受限及用药情况的复杂性等,使传染病防控所引发的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变成一个公共问题。司法实践中,有患者以侵权诉讼的方式、公平的名义,试在医院、药企和个人之间分担风险来寻求救济,但此方式随着《民法典》对公平分担损失适用方式的修订已难以为继。为维护、实现公民的健康平等,对遭遇药品不良反应的患者,建议建构以国家补偿义务为基础的直接救济机制:以传染病防治法修订为契机,建立我国传染病防控药品不良反应受害者直接补偿制度,采用财政转移支付和公共保险的方式双线筹资,确立适当补偿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