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规则在温州、青岛、深圳三地的实践,反映出该规则在续期费用、续期期限、续期程序方面一直存在争议。这三大争议的解决,需在坚持土地利用方面兼顾效率与公平原则、续期过程平衡公权与私权原则的基础上,明确续期费用通过"土地基准地价×费用比率"这一公式进行计算;续期期限以房屋剩余安全使用年限为依据;重新签订合同和登记皆为续期程序的必备环节等方面具体构建民法典时代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规则,以确保该规则在今后能够合理、有效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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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