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报告"和"函"是我国现行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三个法定公文处理条例(办法)中共同涉及的两个文种,使用频率很高。但是,这三个法定公文处理条例(办法)对"报告"和"函"的特定(法定)效力的规定,在执行中却产生了一定的困惑,下面试作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