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在发展过程中体现了"以外促内"的特点。目前,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层次太低,管理部门之间条块分割、多头监管的体制使得监管制度覆盖不全面,从而影响了对转基因生物安全进行监管的总体效果。此外,转基因标识制度不健全,公众参与度不高。应当通过集中、综合性立法的方式构建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制度的法律体系,建立国家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协调机构,完善监管机制,不断提高对转基因生物的监管水平。同时也要完善标识制度和公众参与制度,保障社会公众对转基因生物安全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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