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有四个条文规定了环境保护相关规则,体现了民法绿色原则的要求。这些条文分别规定了合同履行中的绿色附随义务、旧物回收义务和绿色包装义务,与《合同法》相比都是新增的内容,其规范属性和效力、实现途径值得探讨。从性质上看,合同绿色义务属于法定义务,但须经解释方可具体化为当事人的行为规范,并在必要时经司法确认而具有强制效力,违反时应承担采取补救措施乃至赔偿损失等责任。实践中,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绿色义务转化为约定义务,以具体的绿色义务约定实现民法典合同编绿色条款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