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设立的合理性遭到质疑。主要原因在于该罪定罪量刑标准缺少可操作性、责令要件削弱安全保障功能、主观方面不明确、结果要件范围过窄。虽然2019年11月1日施行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升了本罪可操作性,但对扩大规制范围无济于事,还是应当通过立法调整,删除"责令要件",明确过失罪过,增加危害结果情形,以扩大本罪规制范围,发挥安全保障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