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因受贿而实施渎职行为的罪数认定之所以形成争议,其主要原因还在于混淆了受贿罪的两种不同类型。以索取与收受两种不同类型受贿的犯罪构成为基础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因索贿而实施渎职行为构成牵连犯罪数形态;因收受贿赂而实施渎职行为则构成法规竞合犯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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