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同人小说属于演绎作品。如果仅仅使用了他人虚拟角色的姓名,同人小说与原作不具有整体上的实质性相似,具有明显的转化性,就可能不构成侵权。这种转化性借用通常不会影响原作的销售,也不会对原作造成市场替代,不会对原作造成市场损害,具有明显的合理使用特征。宽容同人小说符合文化事业发展需要,有利于实现创作自由与文化权利。法律实践上,除了司法上的灵活处理,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应做必要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