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贿行为的定性以截贿行为的类型化为前提。"截贿"是行贿受贿犯罪的实施过程中,行为人截取贿赂据为己有的行为。刑法评价应当关注行为人行为的可非难性,而非受害人权利的合法与否,因而不能以不法原因给付等理由否定截贿行为成立犯罪的可能性。对于共同行为人犯罪过程中的内部关系,刑法评价应当遵循"单独评价例外"原则。在贿赂犯罪的框架内无法妥善处理截贿性质问题时,才存在单独评价截贿行为的必要性。截贿行为影响关联行为的刑法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