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为了防止“带病”案件进入审判程序,有必要在审前阶段规制非法取证行为,从源头上保证案件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然而,目前我国针对非法取证的源头治理仍存在侦查机关难以自我规制、侦查控制机制乏力等问题。为了促进“控辩审”三方诉讼格局的形成,顺利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非法取证行为的前端治理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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