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聘用制改革后,高校教师离职兼具人事与劳动关系属性,明确适用法律和纠纷解决途径的同时,也要对这种违约离职区别对待。高校人才的有序流动是高校人才建设的前提,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是高校教育统筹安排的基本需求,因此在允许教师离职的前提下,规制违约离职行为,方能不违聘用制改革的初衷。

  • 单位
    福建农林大学东方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