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刑诉法对二审审理方式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为提高二审开庭率,增强二审程序的公正性提供了可能。但修改后的二审审理方式依然存在问题。从立法规定层面看,新刑诉法对二审审理方式选择标准的确定,难以体现刑事诉讼规制职权与保障权利的基本精神。应着眼于以规范职权和保障权利为基本原则,通过司法解释明确二审审理方式的选择标准对其予以进一步完善。从司法实践层面来看,现有的配套制度和措施与扩大二审开庭范围的要求不相适应。需要通过进一步的制度和机制改革,实现二审开庭的常态化和实质化。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