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境外赌博集团对我国公民进行招赌吸赌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妨碍我国社会管理秩序,威胁国家经济安全。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从刑法第303条中分离出来的新罪名。如何适用与执行新法成为当前面临的新挑战。需要在客观上对“组织、招揽”行为进行界定并与一般服务业务行为进行区分,并通过对跨境赌博犯罪的客观行为与主观明知方面认定着眼,以罪名认定要点指导侦查实践取证要点,进而提高公安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