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土地征收的前提要件是其要符合公共利益的目的,这本应是个实体法上的概念,对其进行界定是一个法律化问题,但因为公共利益本身的不确定性和难以穷尽性,所以其应该转变为一个程序性问题。文章认为完全由行政机关主导认定公共利益的现实状况存在弊端,因此要结合我国的土地征收实践和域外相关规定,对公共利益从程序层面实行认定,这包括明确公共利益认定的主体、公共利益认定的具体程序这两个问题,而使得土地征收的前提在具体的实践中得到明确化、合理化,减少社会纠纷,构建法治社会、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