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援助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环,在扩大援助范围的同时,应当高度重视建立质量控制体系以确保援助质量。英国作为最早实施法律援助的国家,建立了立法、行政、社会三位一体,多元主体共同监督、质量监督机制可视以及质量认证标准多元的法律援助质量控制体系。参酌英国相关经验,我国法律援助质量控制体系的完善,在内容方面,应健全法律援助执业管理,将法律援助服务精细化,建立法律援助从业机构、从业者的支持机制以及法律援助服务的救济机制。在主体方面,应将法律援助服务从法律援助机构业务中剥离,吸收其他社会主体共同进行质量监督,引入第三方主体对法律援助从业机构、从业者进行资质审查和复查。在结果方面,应将不同主体的质量审查结果标志化,建立法律援助质量的认证标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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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