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近日,为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对《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浙建[2017]20号)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1)第九条第(四)项修改为"因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违法行为被降低资质等级或被吊销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2)第九条第(五)项修改为"因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违法行为被责令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或被吊销个人注册执业证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