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碳排放权的交易进行法律监管的关键就是如何确保政府监管部门收集的,来自于碳排放主体自我监测、报告的碳排放数据是真实准确的。目前国际上较为认可的两类碳排放准入监管制度包括碳排放监测计划备案制和碳排放许可制。碳排放监测计划备案制存在两点法律局限,这使得它只能作为一种过渡性的监管工具。而碳排放许可制能明显弥补监测计划备案制的缺陷,具有更强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