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发端于西方的社会结构理论,历经长期的实践检验和众多学者的探索争鸣而日趋成熟。鉴于该理论的综合性特点,在研究调解制度时对其范围进行了限定:在动态中具体使用;坚持整体论;突出人的中心地位。一方面是将该理论作为研究路径来使用,其宏观和微观社会结构共同制约着纠纷调解的运行和结果;另一方面是将其作为研究方法来使用,其中系统论的研究方法运用较为广泛。尽管该理论作为一种研究路径和方法并不是包治百病的良药,其运用具有时效性和地域性,但是通过对社会结构理论的研究,既可丰富调解制度的研究路径和方法,又使我们感受到了其独特的学术魅力,推动了该理论在新时期的丰富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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