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日起,我国生产型增值税将转型为消费性增值税,其最关键的一点在于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与此同时还规定取消了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并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将矿产品增值税征收率回复至17%.如此重大的税制改革将对我国的地方及国家税收产生怎样的影响.因此本文从增值税转型的积极影响及消极影响分析了增值税转型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从税法学角度提出了一些积极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