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益诉讼的社会功能,决定了它能否成功实现制度的变迁、达致制度良好运作的总体成效。相较于以调整个人之间利害冲突为基本对象的传统民事诉讼,公益诉讼不仅具有纠纷解决、实体权利保护、不当行为纠正等基本的诉讼功能,而且基于其特有的目标、结构和运行机制,还具有形成社会公共政策、创设或扩展权利、制约公权以及促进社会变革这四大特殊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