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刑事责任年龄引发了一系列争议并产生一定困境,理论上刑事责任年龄已不符合实质因素——当前青少年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实践中犯罪低龄化暴力化趋势日益明显,同时由于保障体系的不完善而导致实质的放纵。面对以上困境刑法应当予以应对从而发挥保障社会的功能。必须走出对未成年人适用刑法即是重打击并适用刑罚的误区。在澄清这个误区的前提下可以尝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借鉴美国恶意补足年龄规则这种相对弹性的制度模式设置恶意负责年龄阶段。当然,在降低的年龄起点、责任范围及恶意认定标准等方面也要作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相应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