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体系之争议在我国长期存在,近年来我国传统耦合式犯罪构成体系处于一个十分尴尬的地位。我国传统犯罪构成体系有其不足也存在其优秀合理之处。我国传统犯罪构成体系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并作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改造。但是,单纯依靠目前犯罪构成体系无法对于犯罪进行合理的评价,其对于犯罪之具体刑事责任缺乏合理的认定。考虑我国《刑法》第5条之规定,应当赋予刑事责任以独立于犯罪与刑罚的地位,并以期待可能性为核心在刑事责任部分设置宽恕事由。宽恕事由不同于合法事由具有其独立的地位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