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虽已确立,但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不容乐观。通过对92份裁判文书进行分析,发现辩方申请排除的非法实物证据,很多并非真正的非法实物证据,部分法官对非法实物证据的认识也不太准确,排除与否存在地区差异。一系列适用争议反映出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仍存在问题,对现行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区分瑕疵实物证据与非法实物证据;二是优化裁量排除模式;三是补充列举“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形;四是进一步明确“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含义;五是将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扩大至笔录类证据、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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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