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检察建议当作监督措施存在名不符实的先天不足,加之缺乏有效的监督效力保障机制,使原本的制度设计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升级再审检察建议为同级抗诉制度,从称谓及配套机制上强化程序监督检察建议的效力,完善改进工作检察建议的监督范围,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实现民事检察监督效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