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最终将高空抛物罪规定在扰乱公共秩序罪中,这与之前的司法实践有所不同,因而需要重新理解和分析。首先,“高空”至少应距离基准面2.8m,而非2m;其次,常见之物皆可能成为本罪之“物”;再次,“抛”是基于故意而做出的动作,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并且,构成本罪需要“情节严重”,可以从危险程度、客观结果、主观恶性等要素进行判断。在具体适用时,应当以某一高空抛物行为是否侵害法益及侵害程度为基础,既要准确认定不构成犯罪的高空抛物行为,也要在审慎的态度下,将高空抛物行为认定为可能的更严重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