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检察机关不起诉权具有调配司法资源、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特殊功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则是现代司法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检察机关不起诉权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合理适用具有独特的价值。不过,审视现行的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不起诉权运行规则,存在着类型未能结构化、起诉替代措施规范缺位以及适用程序法治化程度不足等缺陷。为此,需要优化现行的酌定不起诉制度,实现不起诉类型的结构化。完善起诉替代措施的立法条文,保证其得到有效落实,以实现起诉替代措施的体系化。同时,保障当事人的参与机会,强化决定文书的说理,完善监督救济机制,实现不起诉决定程序的法治化。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