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托处置不良资产可助推中国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实体经济发展。然而,涉讼不良资产信托中受托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因我国立法的缺罅及制度的阙如而被法院否定,不良信贷资产信托因为"信托目的合法性"而受到质疑。应从受托人法定所有权人地位和受托人义务的内涵,探讨信托受托人享有诉权的正当性基础,并以此确立受托人对第三人享有诉权之理论基础以及赋予受托人以诉讼中的权力和权利之设想,从而建构我国信托受托人享有诉权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