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选择性执法是在约束条件下选择理性的资源配置方式,是放松管制的典型样态,其缓和了法律系统与生活实践的紧张关系,但也存在行政恣意的风险。应当承认,规则无法完全实施,但要建构一种平衡机制,以作出决定的主体、前瞻性或回溯性、绝对的不执行与个案裁量的不执行、标准与程序为标准进行类型化的规制分析。约束机制包括公开及参与的正当程序、制定选择性执法规则,以及责任体系的建立。责任体系的建构,一是厘清司法审查的范围;二是将普遍存在的选择性执法作为审视现行规则的信号,最好的规制方案是修改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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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刑事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