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WTO框架下的传统贸易协定将产品分为货物与服务两类,如果将数字产品的法律属性定性为货物,则与数字产品相关的贸易问题将适用GATT货物贸易规则,如果定性为服务,则适用GATS服务贸易规则。部分WTO成员追求最大限度的数字贸易自由化,主张对数字产品适用GATT;另一部分WTO成员为保护其国内市场不被侵入和垄断,主张对数字产品适用GATS。数字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是国际经贸谈判的重要议题之一,WTO主要成员已经开始尝试在区域贸易协定和WTO提案中提出关于数字知识产权保护的主张。数字产品的定性结果将直接影响到数字产品是否享有非歧视待遇、电子传输是否永久免征关税等法律问题。中国应抓住数字技术快速发展的机遇,探索针对数字产品法律属性定性问题的应对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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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