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鉴于新营商环境的发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的出台,股东知情权内容进一步细化。其中存在许多原则与制度间的平衡,包括法定权利保障与意思自治、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权衡等。司法实践中,股东知情权诉讼成为近年来较为常见的诉讼类型,由于法律的不周延性,如出资瑕疵股东与隐名股东是否享有知情权、股权已转让的原股东是否具有主体资格、知情权之诉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等争议较多,不同法院的判决各异。应扩展股东知情权内容,将股东知情权瑕疵纳入公司决议瑕疵,并引入检查人制度加以完善知情权的保护。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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