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原《合同法》根本违约制度借鉴了CISG根本违约规则和PICC根本不履行之规定,《民法典》基本继受了这一立场。我国根本违约制度存在的问题是规则设计较为简单,其辅助性规则宽限期制度与根本违约的关系也不甚明了,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PICC第7.3.1条规定的根本不履行制度是对CISG根本违约制度的继承与发展,其通过概括加列举的方式进一步明确了根本不履行的界定标准。PICC第7.1. 5条对宽限期制度的规定澄清了根本不履行、宽限期及合同解除的关系。通过对PICC规则的学理与判例分析可知,“实质剥夺非违约方的合同期待”是判定根本不履行的原则,具体案例再结合PICC列举的具体标准加以判定。违约方可预见性标准是构成根本不履行之例外,宽限期制度与根本不履行的认定无关。上述判定原则及认定标准对我国《民法典》根本违约制度之完善有重要参考价值,可予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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