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代化改革运动导致宗法文化赖以形成的“前现代”要素式微,现代化要素植入乡村,对宗法文化的多元压制力量形成,宗法文化退出了乡村治理领域的主导地位。然而,人们仍然基于“惯性”在宗法文化的指引下创建并延续“村落共同体”,并以宗法文化规范和引领自己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传统意义上的宗族或其房支在村委选举中保持较为一致的选举取向并成为影响选举结果的重要力量,姻亲以及拟制血亲亦在宗法文化指引下在村委选举中分担着传统宗族的结构性功能。在现代法治程序与原则的严格规制之下,宗法文化实现了对现代法治的有限参与,传统宗法文化对乡村社会的法治化的参与是影响中国农村法治现代化进程的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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