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历来论岳飞狱案,其罪证似乎都是"莫须有"。实际上,认定岳飞在淮西之役抗旨逗留,证据有宋高宗的御札和岳飞的行军日程。依律定罪量刑,岳飞之死并不冤枉。认定岳飞策划谋反,证据既有王俊的《告首状》,又有张宪的供到文状,还有傅选、王贵等证人证言和智浃收受的劳务费等物证。即便岳飞坚决不肯招承,根据众证定罪的原则,本案似乎也可坐实。但是,上述证据存在瑕疵,其被指策划谋反确有可伸之冤。其实,岳飞之冤,并非因为狱案用法失措,关键在于岳飞收复河山的理想与圣旨冲突。

  • 单位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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