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0年8月31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国内首部针对个人破产的立法文件——《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这是我国个人破产领域进行立法的一次创设性尝试,填补了我国破产法仅规定了企业破产而未考虑个人破产的立法空白。应当认识到,个人破产制度并非近现代凭空创造的制度,其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甚至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的财产委付制度。纵观世界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破产法的存在与完善同经济发展相辅相成。全球性的消费升级与信贷市场的泛化致使个人债务问题突出,在我国作为破产程序替代的民事执行程序在当前个人破产实践中作用日渐式微。本文从个人破产制度中债务人财产之一的房产入手,首先,进行个人破产制度阐述与前瞻性及必要性研究,同时分析法定夫妻财产制视阈下共有房产的处置,论述房产在个人破产中的分割,厘清不动产尤其是房产作为破产财产中自由财产的范围;然后,对个人破产中房产作为自由财产(豁免财产)进行价值分析以及对房产进行豁免的理由;最后,构想具有普适性的原则与标准。相信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首部立法的实践与探究中可以推动我国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营造出国际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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