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国安法》第2条将《香港基本法》第1条和第12条规定为《香港基本法》的"根本性条款",并赋予其约束特别行政区所有机构、组织和个人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效力。这一规定不仅明确了基本法不同规范的位阶与结构,同时从国家安全利益层面阐释了基于国家主权下特别行政区应有的法律地位,为正确实施"一国两制"方针提供了统一的规范依据。"根本性条款"作为中国法律体系之中的新表述、新概念,需要从学理和法教义学视角进行探讨,分析这一表述的规范内涵与意义,进一步加深对《香港国安法》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