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四种形态”是党的十八大之后形成的新型执纪执法要求,已成为实践工作中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的基本遵循。中国式反腐是政党主导的政党反腐和国家反腐的二元合一体系,存在纪律治理和法律治理两个维度,建党建政的历史和现实决定治腐必先治党。“四种形态”的内核源自中国共产党传统腐败治理思想,生成于对腐败治理现实问题的回应,但在监察体制改革后出现适用范围扩展、指标化倾向以及形态之间的转换风险,应通过采取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和形态适用标准规范等措施来予以完善与控制。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