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这一方面起因于相关国际条约的制度性缺失,另一方面起因于海洋生物多样性对国际社会的重要性。为制定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新制度,国际社会面临建立在以公海自由原则基础上的公海制度和以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基础上的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的协调和平衡挑战。为消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依事项性规范和船旗国管辖的弊端,在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实施综合性管理、适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以强化国际机构职权的价值取向,无疑是海洋治理合适而有效的方法。这种思想和管理模式能否被新制定的执行协定所采纳,不仅直接关联海洋法规范性功能的实现和发展方向,而且涉及国家在公海自由使用的权利带来的限制和影响。据此,国际社会对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新执行协定的审议有利于丰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宗旨和内涵。

  • 单位
    上海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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