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表决,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不可或缺的手段,是民主的必要程序和坚实保障。表决计票方式的演进见证了民主法治的进程。1954年以来,全国人大经历了由鼓掌、举手表决,到无记名投票,再到以电子表决为主要方式的表决计票。从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到1966年"文革"前,全国人代会的表决方式基本是鼓掌、举手与无记名投票并用。"文革"期间,鼓掌成为主要的表决方式。1979年,无记名投票再次启动。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首次使用电子表决器,1990年,全国人代会也开始使用电子表决器。自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改后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议案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宪法的修改,采用投票方式表决"。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监督法明确规定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