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两国《刑事诉讼法》都涉及到隐私作为不公开审理的理由。我国在立法上明确此类案件绝对不公开审理,并且不允许适当人员旁听。隐私权作为一种私权,刑事诉讼中应给予当事人一定的处分权;同时,我国规定对此类案件审理不允许任何人旁听,或不利于庭审顺利进行。因此,我国可考虑借鉴韩国相关制度并结合实际国情,规定涉及隐私案件可由法院依职权或者依检察院建议、依当事人申请决定不公开审理,允许适当人员旁听。